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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2-10 22:10    文字:【】【】【

  百事互联-百事平台【百事官网登录】该文与之前推送的关于即食鱿鱼丝产品举报处理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皆为网友投稿提供,具体来源不知,但文中处理方法可供借鉴参考。

  自去年以来,我市频发预包装青芥辣调味酱产品的举报,连锁商超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纷纷反映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为依法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部分举报人滥用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益的行为,现根据《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此类举报案件的指导意见,供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答复该举报事项时参考。

  青芥辣调味酱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属于半固态复合调味酱,还是属于酱类产品芥末酱?是导致青芥辣调味酱频被举报的原因。

  现行GB 2760-2014第4章“食品分类系统”、表E.1“食品分类系统”,仅给出了16大类及其下分至5级的食品名称及分类号,未规定适用于该标准的食品分类原则或食品分类说明。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Codex General Standardfor Food Additives,GSFA)(CODEXSTAN 192-1995,2014年修订)有类似的食品分类原则或标准框架。

  根据《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否需要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Codex General Standardfor Food Additives,GSFA)(CODEXSTAN 192-1995,2014年修订)的标准框架,结合国情和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状况对标准的规范性做进一步完善,应由国家有权部门做出决定。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关于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的规定,将青芥辣调味酱属于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有关产品分类的依据列举归纳如下:

  (一)GB 2760-2014表E.1 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中的“芥末酱”是酱类产品。

  1.国家标准《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的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4.7条定义的“酱类产品”包括豆酱、面酱、番茄酱、辣椒酱、芝麻酱、花生酱、虾酱、芥末酱;4.15条定义的“香辛料调味品”包括香辛料调味粉、香辛料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汁、油辣椒;4.16条定义的“复合调味料”包括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酱。

  由此可知,GB/T 20903-2007将“酱类产品”“香辛料调味品”“复合调味料”分类定义为三个调味品类别。

  2.GB2760-2014表E.1“食品分类系统”规定了适用于本标准的食品分类“12.0调味品”“12.09香辛料类”“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其中“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中的“青芥酱”,在现有符合《标准化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尚无相应的术语定义或分类定义。“芥末酱”在GB/T 20903-2007的4.7.8条中被分类定义为“以芥末籽粒或芥菜类植物块茎为原料,制成的酱,具有刺鼻辛辣味”的酱类产品。

  另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的《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以下称《GB2760实施指南》)第114页,将“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说明为“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酱类产品,如芥末酱、青芥酱。”由此可知,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中的“芥末酱”,已由GB/T 20903-2007和相关书籍《GB 2760实施指南》将其分类定义或说明为酱类产品。

  由上所述可知,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中的“芥末酱”,仅是“以芥末籽粒或芥菜类植物块茎为原料”或“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 加工制成的酱类产品。因此,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中所指的“芥末酱”,应属于GB/T 20903-2007的调味品中的酱类产品。

  (二)SB/T 10755-2012所定义的“芥末酱(青芥辣酱、黄芥末酱)”是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

  1.行业标准《芥末酱》(SB/T 10755-2012)第1章“范围”部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的芥末酱”。第3章“术语和定义”部分的3.1条将“青芥辣酱”定义为“以辣根、山葵等为主要原料,经磨碎、发制、调配等工艺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3.2条将“黄芥末酱”定义为“以芥菜籽或芥菜类植物块茎为原料,经磨碎、发制、调配等工艺制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第4章“技术要求”部分的4.1条“主要原料和辅料”中,允许脱水辣根、山葵、黄芥籽、白芥籽、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作为主要原辅料。

  由此可知,SB/T 10755-2012所定义的芥末酱(青芥辣酱、黄芥末酱),属于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GB/T20903-2007的4.16.3条将“复合调味酱”定义为“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呈酱状的复合调味料。”另外,相关书籍《GB 2760实施指南》(第115页)将“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说明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加工制成的复合半固体状调味品,一般指膏状或酱状。如沙拉酱、蛋黄酱和其他复合调味酱。”

  由上所述可知,仅是“以芥末籽粒或芥菜类植物块茎为原料”或“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 加工制成的酱类产品“芥末酱”,即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所指的酱类产品“芥末酱”,与SB/T 10755-2012所定义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芥末酱(青芥辣酱、黄芥末酱)”,在主要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与配料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因此,具有SB/T 10755-2012所界定的主要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与配料的芥末酱(青芥辣酱、黄芥末酱)产品,应当属于GB 2760-2014表E.1的“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所指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或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产品。

  (三)执行标准代号为企业产品标准的青芥辣调味酱也是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产品。

  被举报的预包装青芥辣调味酱的执行标准代号均为企业产品标准,这些企业产品标准在编写框架以及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等方面,均以SB/T 10755-2012为参考,并且该企业产品标准已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基本上规定了以辣根、植物油、食用盐等主要原辅料经一定工艺过程制成的青芥辣调味酱,属于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或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产品。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也标示有辣根或辣根粉、水、淀粉、山梨糖醇液、黄原胶、柠檬酸、亮蓝、食盐等配料。

  因此,从主要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与配料等方面观察,执行标准代号为企业产品标准的青芥辣调味酱,属于GB 2760-2014表E.1的“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所指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或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产品。而不属于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所指的酱类产品“芥末酱”。

  (四)综上所述,青芥辣调味酱不属于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所指的酱类产品。

  根据现有符合《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标准的规定,青芥辣调味酱属于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或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产品,不属于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所指的酱类产品。

  1.GB2760-2014表E.1的食品分类“12.09香辛料类”包括4个次亚类,分别为“12.09.01香辛料及粉”“12.09.02香辛料油”“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12.09.04香辛料其他香辛料加工品”。

  2.国家标准《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第3章“术语和定义”部分的3.1条将“香辛料调味品”定义为“GB/T 12729.1中规定的68种可用于食品加香调味,能赋予食物以香、辛、辣等风味的天然植物性产品及其混合物”(注:新版GB/T 21725-2017《天然香辛料 分类》中重新规定为67种)。3.2条、3.3条分别规定了“粉状香辛料调味品”“颗粒状香辛料调味品”的定义。第4章“产品分类”部分将香辛料调味品分为两类,4.1条规定“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是“由单一香辛料制成的调味品”,4.2条规定“复合型”香辛料调味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配制而成的调味品。”

  另外,相关书籍《GB 2760实施指南》(第114页)将“12.09.01香辛料及粉”说明为“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天然生长植物的果实、茎、叶、皮、要、种子、花蕾等,具有特定的风味、色泽和刺激性味感的植物性产品。香辛料粉为一种或多种香辛料的干燥物组成,包括整粒、大颗粒和粉末状制品。”

  由此可知,GB 2760-2014表E.1的食品分类“12.09.01香辛料及粉”所指的食品,仅是由单一香辛料、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配制而成的天然植物性产品及其混合物。

  3.GB/T20903-2007的4.15.2.2条将“香辛料调味油”定义为“从香辛料中萃取其呈味成分于植物油中的制品,如辣椒油、芥末油等。”另外,相关书籍《GB 2760实施指南》(第114页)将“12.09.02香辛料油”说明为“以一种或多种香辛料中萃取其呈味成分组成,用植物油等作为分散剂的制品,如黑胡椒油、花椒油、辣椒油、芥末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4.GB/T20903-2007和相关书籍《GB 2760实施指南》(第114页),已将GB 2760-2014表E.1的“12.09.03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中的“芥末酱”定义或说明为酱类产品。

  由上所述可知,从有关国家标准、相关书籍《GB 2760实施指南》(第114页)所给出的定义或说明中所涉及的主要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与形态、配料等方面来看,GB 2760-2014表E.1的“12.09香辛料类”所指的食品不属于GB/T 20903-2007的4.16.3条所定义的“复合调味酱”产品,或相关书籍《GB 2760实施指南》(第115页)所说明的“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产品。

  GB2760-2014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将食品分类“12.09香辛料类”列于其中。同时, GB 2760-2014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部分规定,A.1条“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A.3条“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类别除外)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A.4条“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即是说:

  食品分类“12.09香辛料类”所指的食品不得使用GB 2760-2014表A.2“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只能使用符合表A.1所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三)青芥辣调味酱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范围不受食品分类“12.09香辛料类”的规制

  前述已说明青芥辣调味酱属于GB 2760-2014表E.1的食品分类“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或半固态复合调味酱的产品,因此,青芥辣调味酱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范围,不受GB2760-2014食品分类“12.09香辛料类”所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的规制。

  由前述可知,青芥辣调味酱属于GB 2760-2014表E.1的“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所指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或半固态复合调味酱产品。因此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2014表E.1的“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的食品添加剂所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量的相关要求。

  现将青芥辣调味酱中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使用量且符合GB 2760-2014表E.1的“12.10.02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所指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使用量,列举如下(未完全举例):

  青芥辣调味酱产品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还符合GB 2760-2014第3章“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部分的3.2条的规定。

  (一)举报人以百度搜索的“WASABI”代表中文的“山葵”“芥末”两种物质为由,认定以“辣根”为原料的青芥辣调味酱使用“WASABI”字母组合或单词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3.8.2条“可以同时使用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的要求,进而再认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

  (二)现行符合《标准化法》的有关标准均未涉及“WASABI”的术语和定义,以及规定“WASABI”与植物的对应关系。国内使用“WASABI”字母组合或单词,是否代表香辛料物质或辛辣刺激性味感风味等情形,目前尚未统一或形成定论。大众网络平台(如百度等)并非记录某种食品生产经营历史、介绍食品的专业网站,其中记录的文献资料不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视个案调查核实需要,使用规定格式的调取证据文书,告知举报人按指定的合理时限提供支持其主张的客观证据或补充材料。经过查证后,可以将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补充材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或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是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规定,其中涉及的均系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标签标示事项及标示内容规范性等有关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十章规定,所谓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据此,《食品安全法》主要规制的仅限于与公众生命健康相关的食品安全等问题。

  作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预包装青芥辣调味酱食品,如标签上出现了不影响食品安全或无碍公众生命健康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标签标示要求的内容,以及夸大的、自我标榜的或绝对化的内容或文字等标示内容,可视为标签瑕疵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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